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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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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公務員醫療補助標準

1、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軍隊退休幹部參加公務員醫療補助籌資標準爲9315元,其中6575元納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740元納入公務員醫療補助基金。

公務員醫療補助有一定標準,除按比例每月扣除醫療保險外,其餘部分由財政負擔,退休後門診醫藥按總養老金的百分之五發,往院報銷百分之九十五。

一、門診補助標準。退休人員和廳局級在職人員年度累計門診醫療費用800元到1800元以內費用補助90%。處級(含處級)以下在職人員800元到1500以內費用,45歲(含45歲)以上補助85%,45歲以下補助80%。

二、特殊疾病門診補助標準。特病費用按規定支付後,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補助50%。

三、住院補助標準。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含起付標準)的醫療費補助50%。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退休人員和廳局級在職人員補助90%,處級(含處級)以下在職人員補助85%。

四、增加個人帳戶注入。每年各單位用單位結餘資金對每個享受補助人員的個人帳戶注入資金,在職人員1600元,退休人員2000元。

各區縣國家機關公務員醫療補助辦法由當地政府自行制定。

另外自費藥品是不可以報銷的,自費藥品不可以開成醫保統籌藥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 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