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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一種自我保護,因爲外包公司對員工的去留並沒有太大的決定權,決定權還是在用人單位,但是用人單位又不用承擔法律風險,所以用人會相較自己單位的自有員工就比較隨意,企業爲了避免用人單位無理由退回員工就加長了試用期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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