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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杖刑,隋唐以來五刑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爲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以荊條製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爲五刑之一。其後相沿直至清末。
宋明清三代規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並達到凌辱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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