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公務員的管理,保障公務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對公務員的監督,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公務員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爲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幹部路線和方針,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第五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 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 公務員的任用,堅持任人唯賢、德才兼備的原則,注重工作實績。
第八條 國家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學化水平。
第九條 公務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爲,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同級各機關的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週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