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見公務員法:
第三條病假公務員因疾病(因公致殘或患職業病者除外)必須治療和休養的,可以請病假。
第四條事假公務員因本人或家庭有緊急事務需要處理的,可以請事假。
第五條公假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經領導批准,可以算公假:
(一)公務員憑學校通知書參加學生家長會的。
(二)公務員的住宅設施因房管部門維修或其它原因須由公務員在家料理的。
第六條婚假公務員本人結婚,可以請婚假,假期三天。男二十五週歲、女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登記的,爲晚婚。雙方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三天婚假外,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七條喪葬假公務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請喪葬假,假期不得超過五天。
第八條探親假公務員連續工作滿一年,與配偶或與父母不住在一起並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請探親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
(二)未婚公務員(包括喪偶或離婚已滿一年的)探望父母(包括自幼撫養其長大,現仍與本人保持聯繫的撫養人,下同),每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司局當年不能給假或本人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四十五天。
(三)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二十天。
第九條出境探親假凡符合國家規定探親條件的公務員出境探親,可以請出境探親假,假期三個月,歸僑、僑眷假期六個月。出境探親的假期視不同情況可適當延長,假期最多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條路程假公務員到外地結婚(不包括旅行結婚)、奔喪或探親,給予往返路程假。
第十一條生育假
(一)婚前檢查假:公務員進行婚前檢查,給假半天。
(二)產前檢查假:女性公務員進行產前檢查,按實際情況給假。
(三)產假:女性公務員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假期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四)晚育獎勵假: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孩子的爲晚育。晚育的女性公務員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十五天。產婦護理有困難的,此項獎勵假亦可由男方使用。
(五)撫育獨生子女假:育齡女性公務員響應國家號召只生育一個孩子的,憑獨生子女證,可以在產假期滿後繼續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晚育獎勵假另加)。
(六)懷孕流產假:女性公務員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休假。
1.女性公務員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給假十五天至三十天。
2.女性公務員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假四十二天。
機關工作人員請假三天以內由分管副局長批准,超過三天由局長批准辦、股負責人請假二天以內由分管到局長批准,超過兩天由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局長批准,三天以上按程序報上級部門批准局長請假三天以內由黨組批准,超過三天按規定報上級批准。
公務員的年休假規定是公務員在機關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有5天的年休假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假有10天如果已滿20年的,則年假有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