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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田使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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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田使用標準

一般農田,是指中國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基本農田的數量不減少。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用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檔案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基本農田。經國務院批准的重點建設項目佔用基本農田的,滿1年不使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基本農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1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國務院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重新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綜上,並非所有的耕地都屬於基本農田,要看是不是基本農田得從基本農田劃定的保護範圍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