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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2、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3、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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