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面積標準:
1、城郊、農村集鎮和圩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2、淮北平原地區,每戶不得超過220平方米
3、山區和丘陵地區,每戶不得超過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戶不得超過300平方米。市、縣人民政府可在上述規定的範圍內,綜合宅基地所在區位、佔地類型以及農村人口和土地資源狀況,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分戶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宅基地面積標準。
第一:1到2人戶總用面積不得超過95平方米,第二:3人及以上戶總用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米,第三:原址改造總用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其中建築佔地面積,根據具體地塊的規劃技術要求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