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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宅基地面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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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宅基地面積標準

(一)城市郊區及鄉(鎮)所在地,每戶面積不得超過166平方米

(二)平原地區的村莊,每戶面積不得超過200平方米。村莊建在鹽鹼地、荒灘地上的,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嶺區,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戶面積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戶面積可以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26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