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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連續月份的規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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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中連續月份的規範表述

在規範性公文中,當月的日期應該寫成1月28日至29日,不能寫成1月28日-29日或1月28-29日隔月的日期應該寫成1月28日至2月2日.

連結:在正式的公文中,按照規範,應該寫全“3月5日至3月12日”。

因爲行文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在於:避免模棱兩可、統一形式規範如果按照你表示的其他方式,跨月份的格式就和同月份的區別開來了,無法滿足統一的形式規範。

具體的時間,和日期一樣的形式:3點20分至3點50分。如果再嚴格一點,則應用“時”代替“點”這樣的口頭用語。

寫作注意

公文寫作中,在版頭、公文標題、正文、落款以及印章中往往會涉及到機關或者單位名稱的表述問題,爲了使得語言的簡潔性,對這些被表述的對象又常常會使用到簡稱。

然而在實際的公文寫作中,簡稱的運用出現了諸多的問題,我們應當遵循《條例》和《格式》的規定,並按照公文中運用簡稱的基本要求規範書寫,不可憑空想象,隨意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