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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法》第7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爲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行爲人因同一行爲已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影響其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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