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驗有關證件
2、填寫《流動人員資訊登記表》
3、繳納辦理費用
5、交表、錄入資料。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爲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條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2、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3、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4、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6、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人口資訊庫,分類完善勞動就業、教育、社會保障、房產、信用、衛生計生、婚姻等資訊系統以及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採集、登記工作,加強部門之間、地區之間居住證持有人資訊的共享,爲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資訊支援,爲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