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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清除耕地樹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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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濟南清除耕地樹木規定

根據《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樹木。

如確需移植、砍伐的,應當按下列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①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不足十株的,由縣、區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報市綠化主管部門備案

②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十株以上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

③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行道樹不足五十株的,由市、縣綠化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④一處一次移植或者砍伐樹木五十株以上的,按有關規定報批。

同時,第三十八條規定,伐除垂直綠化的植物,市城市規劃區內的,由區綠化主管部門審覈,市綠化主管部門批准在縣城市規劃區內的,由縣綠化主管部門審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擅自移植、砍伐樹木或者伐除垂直綠化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按樹木賠償費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處以罰款。

對樹木進行合理修剪,可以促使樹木茁壯成長,也可減少旁逸斜出的枝杈對人們生活造成不良影響。但如果對樹木進行過度修剪,不僅會對樹木造成傷害,也會觸犯相關法規。

《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綠地養護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修剪技術規範對樹木進行修剪管理,保持冠型完整,非因安全應急和樹木移植、更新等特殊原因,嚴禁抹頭式修剪。

《濟南市城市綠化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禁止損害綠地、樹木的行爲,違反本條規定損害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造成損害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濟南市園林和林業綠化局呼籲廣大市民從身邊做起,愛綠護綠,保護來之不易的良好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