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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籍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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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籍貫規定

公民的籍貫應爲本人出生時祖父的居住地(戶口所在地)祖父去世的,填寫祖父去世時的戶口所在地祖父未落常住戶口的,填寫祖父應落常住戶口的的地方公民登記籍貫後,祖父又遷移戶口的,該公民的籍貫不再隨之更改。

填寫籍貫時,具體到縣(市)即可,不需要更細化省/自治區/直轄市 + 區/縣,一般格式爲:省/自治區/直轄市/香港特區/澳門特區/+縣/縣級市/縣/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