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人員在調解過程中沒有責任,既使賠償方消失,受損方也不能以此爲理由向調解人要求其承擔責任,而是應該透過其他途徑解決此事,比如去法院起訴
調解人只是在雙方當事人間充當一箇中間人的角色,居中裁判,不承受一方違約向另一方賠償的責任。
調解人員不用承擔責任
調解書出了雙方認可的就都不會負責,這個調解是雙方意願的一個表現。
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生效的法律文書。民事一審下判決書後做的調解書,這個調解書只能是雙方自行和解的調解書,而不是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它不能撤銷原來的判決書。如果是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當事人是不能反悔的。如果是自行和解的調解書,要是尚未實際履行完畢,當事人提出反悔,就要按原來生效的一審判決書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