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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命名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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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命名規則

1、橋,含引橋長600米以上的橋樑,應使用“大橋”作爲通名,一般的公路、跨河及街路橋樑、立交橋、人行天橋應使用“XX橋”作爲通名。

2、隧道(地下通道),應採用所在地的地名作爲專名。

3、大道,城市交通主幹道,道路紅線寬度35米以上,路長5000米以上,道路景觀及設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設最高水平。

4、路,道路紅線寬度25米至35米,路長4000米以上的主、次幹道。

5、街,道路紅線寬度15米至25米,長2000米以上,兩平行路與路之間的連接道路。

6、巷(裏),道路紅線8米至15米,地處居民區內的道路。

城市道路命名的規則是根據不同的城市來制定的。

每個城市的道路命名,都是以各城市道路分佈來分別制定的 ,以十堰市爲例,根據《十堰市城市道路命名管理辦法》當中的道路命名的規範標準:1、大道:城市交通主幹道,道路紅線寬度35米以上,路長5000米以上,道路景觀及設施代表本市道路建設最高水平。

城市道路的命名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以國內及港澳臺地區名稱命名(如臺北路)

二是以歷史名人和在歷史上有代表性的地理座標命名(如張自忠路、帽兒衚衕等)

三是命名含有國家特色(如建設路等)

道路命名規則在我國,實行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四級。一般以北京爲起點的都是1++,如107國道。其餘的東西方向國道2++爲南北道,3++爲東西方向道。國道標G,省道標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