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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68年臨時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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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68年臨時工政策

家有關對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待遇的政策或檔案規定是:

一、《勞動法》實施後,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概念了,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中的原臨時工,應當納入工人管理,由所在單位向當地勞動部門申報和交納社會保險。

二、《國家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自願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

(2)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

(3)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國家對臨時工沒有說法。國家只對正式編制的國企央企員工有提供響應待遇,對一般用功是以勞動法加以規範的。臨時工是看不到希望的 ,不管工作了多久,都不可能和有編制的正式工同日而語的,工作量可能比正式工大,工資待遇比正式工差太多。同工同酬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1、這沒有統一的政策。是否招臨時工,如何對待,都是單位自己說了算

2、現在的臨時工叫勞務工,不和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和勞務公司籤。而勞務公司再和企業籤合同,形成一個三角關係。這樣的目的是爲了逃避勞動法的同工同酬,因爲勞動者屬於某某勞務公司並不屬於該企業,自然也不享受該企業的相關福利。

3:國家事業單位對臨時工沒有新政策,臨時工是對事業單位用工不足的補救措施,各地都有編委,每個部門需要多少人,按照工作情況會合理配置固定名額,不能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