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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煙花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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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煙花的政策

現在中央對煙花的政策是:城市及周邊的區域不準燃放,農村可以按規定燃放。賣煙花的商鋪必須報備、審批。凡是不報備而未經過批准的要嚴肅處理,造成極大事故的,要追法律責任。

有新規定的。

1、

嚴格執行《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開展煙花爆竹經營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等相關標準。煙花爆竹零售店實行專店銷售,場所設定不得與居民居住場所在同一建築物內,嚴禁“下店上宅、前店後宅”、超市內銷售經營。

2、

煙花爆竹零售店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且不應大於20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店,並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築物保持不小於100米的安全距離。

3、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覈定的存放量嚴格按照《煙花爆竹零售店(點)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規定執行,最大不超過300公斤火藥量。

4、

煙花爆竹零售店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電線電纜規範穿管,照明燈具符合防爆要求

1、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禁止在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2、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3、第三十一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