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銷售規定:
1、網絡商品經營者和網絡服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爲,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鼓勵、促進網絡商品交易的發展,制定並支援實施促進網絡經濟發展的辦法和措施,提倡和營造誠信的市場氛圍
爲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營造和提供公平、公正、健康、規範、有序的市場環境,保護網絡商品和服務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範圍。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透過網絡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