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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經營婚姻才能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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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經營婚姻才能幸福

在認定爲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出了重大的改革,確定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加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範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非常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行爲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通常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且很難和好。夫妻中的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非常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避免發生什麼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爲: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對於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係。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透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爲給予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給予合適的行政處分。對已經明確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的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非常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改正自己的行爲,包括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予以關心和幫助以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且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係極爲惡劣而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准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則標誌着夫妻關係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爲中斷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而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並由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爲失蹤人。夫妻中的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係對另一方已經沒有任何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與失蹤人的婚姻關係,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係中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係中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和社會秩序有很重要的現實意義。

助你解決婚姻破裂的問題。

當夫妻感情淡化甚至破裂之時,當事人首先應該思考如何挽回兩人的感情,在自我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可主動尋求情感專業情感諮詢機構的幫助以挽回婚姻。

無論你是想要修復婚姻中的問題,抑或挽回夫妻間破碎的感情,會是你一個不錯的選擇。婚姻和感情是需要小心呵護的,一邊自我努力,一邊接受專家的指導幫助,找到雙方最舒適的相處模式纔是經營婚姻的長久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