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更換公務用車:
(一)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經技術鑑定不能繼續使用或維修成本明顯超過公務用車評估價值的
(二)公務用車使用年限不到8年,安全隱患嚴重經技術鑑定不能繼續使用的或維修成本接近或超過公務用車原價值的
(三)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的有關規定,公務用車必須強制報廢的
(四)因公務用車不能滿足特殊工作需要,按程序報批同意配備更新的。
公務用車更換條件
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的可以更新達到更新年限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因安全等原因確需提前更新的,應當嚴格履行手續並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