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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條件第三十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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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條件第三十條內容

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該條沒有設定對違反上述行爲的人可以處罰款,因此,不能對行爲人罰款(非罰金),只能實施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