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註直徑時,應在尺寸數字前加註符號“Φ”標註半徑時,應在尺寸數字前加註符號“R”標註球面的直徑或半徑時,應在符號“Φ
”或“R”前再加註符號“S”。
對於螺釘、鉚釘的頭部,軸(包括螺桿)的端部以及手柄的端部等,在不致引起誤解的情況下可省略符號“S”。
2、標註弧長時,應在尺寸數字上方加註符號“⌒
”。
3、標註參考尺寸時,應將尺寸數字加上圓括弧。
4、標註剖面爲正方形結構的尺寸時,可在正方形邊長尺寸數字前加註符號“□
”或用B×B”注出。
5、標註板狀零件的厚度時,可在尺寸數字前加註符號“t
”。
6、當需要指明半徑尺寸是由其他尺寸所確定時,應用尺寸線和符號“R”標出,但不要注寫尺寸數。
7、標註斜度或錐度時,符號的線寬爲h
8、符號的方向應與斜度、錐度的方向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