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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過後幾個月可以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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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過後幾個月可以離婚

一個月,根據新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需要一個月冷靜期,這一個月就是讓夫妻雙方可以有時間來,考慮清楚到底是否真的下定決心要離婚,當然過了一個月以後如果兩個人還是決定離婚,那麼就可以去民政局正式離婚了!如果這一個月以內想好了還願意在一起生活,就可以撤銷!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婚姻生活幸福,乃是人生的大幸,幸福的家庭原因只有一個,不幸福的家庭有千萬種不幸福的理由,當婚姻出現問題,能解決的儘量不要離婚,離婚實屬無法的選擇,當然,如果婚姻對你是煎熬的情況下,冷靜過了三個月後還是想選擇離婚,那就離婚吧。

離婚冷靜期30天后可以離婚。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