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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抓拍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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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抓拍認定標準

開車打電話罰款200元,記2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三)項明確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爲: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的行爲”,違者罰款200元,扣2分。判斷開車打電話主要依據是“手持電話”,即手離開了方向盤。在駕車過程中,一定不要接打電話,特別是在高速路上或鬧市區如果實在需要接打電話,就將車停在馬路邊或安全地帶,打完電話再行車電話較多的駕駛員,可考慮使用車載藍牙系統作爲乘車人也要提醒駕駛人員,不要開車打電話。這是遵守交通法規的行爲,也是避免事故的表現,更是爲自己、爲他人生命安全負責的一種態度和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