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統一年產值和綜合地價區別

心理 閱讀(2.73W)
統一年產值和綜合地價區別

一、價格測算依據

根據《關於開展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規定,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要考慮被徵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及農用地等級等因素,在主導性農用地類別和耕作制度條件下,以前三年主要農產品平均產量、價格及相關附加收益爲主要依據進行測算。

制訂徵地區片綜合地價時,要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係、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多方面因素,進行綜合測算。已按《農用地估價規程》完成農用地徵用價格評估的地區,要充分考慮評估結果。

二、共同之處

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與統一年產值的共同之處有:及時動態調整標準、保障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制定時均應組織聽證。

三、二者區別

當然,二者也是有區別的。區片綜合地價更爲科學、全面,而統一年產值標準則更爲基礎。上述《通知》指出“東部地區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應制訂區片綜合地價中、西部地區大中城市郊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地區,也應積極推進區片綜合地價制訂工作其他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制訂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由此可以看出,區片綜合地價更能客觀、全面的反映土地價值,更爲“先進”,而統一年產值標準則具有一定的侷限性。但實踐中若“區片綜合地價”計算、調整不當,得出的補償結果有可能反而低於“統一年產值標準”。

在土地徵收中,當被徵收人認爲徵地補償數額偏低時,不妨關注一下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