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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廢水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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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廢水排放標準

      1 鍋爐房排放的各類廢水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和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 3838規定,並應符合接收水系的接受要求。

      2鍋爐房排放的各類廢水,應按水質、水量分類處理,合理回收,重複利用。

      3 溼式除塵脫硫裝置、水力除塵系統、鍋爐清洗產生的廢水經沉澱、中和處理後排放鍋爐污水冷卻至小於40℃後排放化學水處理的酸鹼廢水中和後排放。

鍋爐的排放標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七務的規定, 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原有《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GBJ4-73)。本標準自1997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