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出方案:擬定方案,黨委會研究,公佈實施方案。
2、個人撰寫述職述廉述學報告。
3、被考覈人述職述廉述學。
4、民主測評。
5、組織考覈。透過個別談話、徵求主管領導意見等形式,瞭解幹部履行崗位職責和羣衆公認程度情況。
6、等次確定。
7測評結果反饋。
8結果運用。
第一條 爲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併爲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考覈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 考覈的範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