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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斷醫保應該給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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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斷醫保應該給賠償嗎

員工生病,公司沒有購買醫療保險,是需要由公司承擔醫療費用的。

按照現有法律法規,醫療保險不能透過事後補繳保險費而享受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爲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患病後,因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按當地醫療保險待遇標準,賠償員工損失。

若公司有爲員工購買商業意外保險(含醫療門診方案),可通這這個途徑報銷醫療費用。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和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其次,根據《勞動法》第72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可見,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未提出”爲由不繳納社會保險。

基於此,雖然法律法規對不繳納醫療保險所引起的後果未做明確規定,但因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爲,造成勞動者實際損失,從公平合理原則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承擔醫療費的報銷責任,具體承擔的費用則參照醫保可報銷標準予以認定。

對於用人單位未爲勞動者繳納醫療保險而導致其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造成相應損失後如何處理的問題,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