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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務對象的界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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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務對象的界定標準

對於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認定,一般應從其所從事的業務是否可能或已經受到該公職人員職權的影響或制約,只要具備影響或制約的可能性,除非存在正當理由的反證,否則就可以推定爲“管理和服務對象”。

值得注意的是,與黨員幹部具有上下級關係的下屬是否也屬於該條規定的“管理和服務對象”,需要謹慎把握。

在同一單位中,領導班子成員與下級工作人員,部門負責人與本部門工作人員之間存在隸屬、制約、監督等管理關係,下級工作人員屬於管理對象。

但單位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工作人員,即使存在職務層次的高低,但彼此間不具有直接的隸屬、制約關係,職務層次較低的工作人員就不屬於管理對象。

在上下級單位中,黨員幹部與下級單位的工作人員之間需要從客觀上把握是否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如果僅是單純的業務指導或者是一般的工作檢查關係,則不宜認定爲管理對象。

管理和服務對象是相對於公職人員而言的,不同的公職人員具備的管理和服務權限是不同的,行使的公權力有其範圍和邊界,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對象應當是公職人員職權行使或職權影響範圍內的人員。

管理服務對象是指行政機關的工作對象、司法機關和執紀機關查處的案件當事人、組織部門的工作對象以及其他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和單位法定職責範圍內管理和服務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