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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入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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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入戶政策

一、基本取消本省(除三沙外,下同)落戶限制。

省內居民,可在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下同)的城區、建制鎮的社區(以下統稱城鎮社區)落戶。

省外居民,取得本省居住證並參加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暫不含臨時養老保險繳費帳戶)和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可在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城鎮社區落戶。

二、居民在落戶地點無自有產權住房的,一律在其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

居民也可在其自有產權住房以外的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落戶。逐步清理規範各類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引導戶口掛靠在單位集體戶、人才中心集體戶的居民將戶口遷移至其自有產權住房戶口或合法穩定住所所在的城鎮社區集體戶。儘快實現城鎮社區集體戶全覆蓋。

三、落實有關政策要求,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

維護農業轉移人口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以下簡稱“三權”),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爲遷出戶籍的條件,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三權”,全面推行戶籍變動與“三權”脫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