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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送達執行異議書。
(二)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案外人或第三人對提出的主張或理由如實提供相應證據。
(三)執行員在聽證前七日內傳喚、通知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和異議人,告知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以及聽證庭組成人員。
(四)重大、複雜的案件可在聽證前三日相互交換證據。
(五)執行員三人組成執行合議庭,其中一人爲主持人
(六)聽證開始前,主持人分別覈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異議人或執行參與人的基本情況,審查委託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和代理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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