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爲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爲十年、二十年、長期。
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