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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十八歲身份證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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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十八歲身份證有效期

未滿十八週歲辦的身份證有效期是五年或者十年.其中未滿十六週歲公民辦的身份證有效期是五年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辦的身份證,有效期爲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五條 十六週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爲十年、二十年、長期。1、十六週歲至二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2、二十六週歲至四十五週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3、四十六週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4、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16週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週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