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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規則與漢堡規則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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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規則與漢堡規則的區別

1、作用不同

漢堡規則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受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委託,對《海牙規則》和《維斯比規則》作全面的實質性修改,1978年漢堡透過。

海牙規則全稱爲《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是關於提單法律規定的第一部國際公約。

2、內容不同

漢堡規則廢除了海牙規則的不合理條款,較爲合理地規定了承運人、託運人雙方對貨物運輸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對貨物裝載、聯合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擔保、以及索賠、訴訟時效、仲裁等均有規定。按漢堡規則的規定,需要二十個國家提交本國政府批准書一年後,規則才能生效。

海牙規則爲統一世界各國關於提單的不同法律規定,並確定承運人與託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中的權利和義務而制定的國際協議。

3、影響不同

《海牙規則》於1931年6月2日正式生效。歐美許多國家都加入了這個公約。有的國家仿效英國的作法,透過國內立法使之國內法化有的國家根據這一公約的基本精神,另行制定相應的國內法還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加入這一公約,但他們的一些船公司的提單條款也採用了這一公約的精神。

漢堡規則規度定了海牙規則以及海牙—維斯比規則所沒有規定的管轄權和仲裁條款。對於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下列法院起訴:被告主營業所,無主營業所時,爲通常住所合同訂立地,而合同是透過被告在該知地的營業所、分支或代理機構訂立裝貨港或卸貨港或海上運輸合同爲此目的而指定的任何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