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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死後骨灰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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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死後骨灰處理規定

服刑人員死後骨灰處理規定解釋如下服刑人員死後屍體應當交由監獄所在地的殯儀館火化處理。殯儀館憑監獄出具《死亡證明》、《火化通知書》火化屍體。

火化前,監獄應當將火化時間、地點通知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並允許其探視。屍體火化後,骨灰由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領回。對屍體火化時死亡服刑人員近親屬不在場的,監獄應通知其領回骨灰逾期6個月不領回的,由殯葬部門按照無主骨灰處理。

1、服刑人員⼫體⽕化後,⾻灰由服刑人員的近親屬在⾻灰領取⽂書上簽字後領回。對⼫體⽕化時服刑人員的近親屬不在場的,監獄應當通知其領回⾻灰逾期六個⽉不領回的,由監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2、服刑人員的遺物由其近親屬領回或者由監獄寄回。服刑人員的近親屬接通知後⼗⼆個⽉內不領取或者⽆法投寄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