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性殘疾主要有以下標準
一、視力殘疾標準
視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透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透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1、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於0.02或視野半徑小於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2,而低於0.05或視野半徑小於10度。
2、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05,而低於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於或優於0.1,而低於0.3。
二、聽力殘疾標準
聽力殘疾是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三、言語殘疾標準
言語殘疾指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四、智力殘疾標準
智力殘疾是指人的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的水平,並顯示適應行爲障礙。
智力殘疾包括:在智力發育期間,由於各種原因導致的智力低下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智力損傷和老年期的智力明顯衰退導致的癡呆。
五、肢體殘疾標準
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
肢體殘疾包括:
腦癱:四肢癱、三肢癱、二肢癱、單肢癱
偏癱:
脊髓疾病及損傷:四肢癱、截癱
小兒麻痹後遺症
先天性截肢
先天性缺肢、短肢、肢體畸形、侏儒症
兩下肢不等長
脊柱畸形:駝背、側彎、強直
嚴重骨、關節、肌肉疾病和損傷
周圍神經疾病和損傷
六、精神殘疾標準
精神殘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同時導致其對家庭、社會應盡職能出現一定程度的障礙。
精神殘疾可由以下精神疾病引起:
(1)精神分裂症
(2)情感性、反應性精神障礙
(3)腦器質性與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
(4)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的精神障礙
(5)兒童、少年期精神障礙
(6)其他精神障礙。
對於患有上述精神疾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癒者,應用“精神殘疾分級的操作性評估標準”評定精神殘疾的等級:
(1)重度(一級):五項評分中有三項或多於三項評爲2分。
(2)中度(二級):五項評分中有一項或兩項評爲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