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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殘疾人轉特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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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殘疾人轉特困標準

認定標準:

(一)無勞動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無勞動能力:

1、6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3、殘疾等級爲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爲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爲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4、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無生活來源。申請人在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月均收入低於當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定爲無生活來源。

(三)無履行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無履行義務能力:

1、特困人員

2、60週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70週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爲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5、無民事行爲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6、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