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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包括直轄市)財政收入的分配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依法自留,這是預算內資金,是經過中央政府批准的,其用途是發展地方經濟,服務地方民生。
另一部分就是上交國家財政,這是地方政府必須繳納的財政義務,是發展國民經濟,維護社會穩定的物質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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