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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居住的地址,即可以透過正常郵遞通訊能聯繫到的地址,如果身份證上的地址與現居住地址爲統一地址,即可填寫身份證上的居住地。
這一要求,表現出企業與員工建立聯繫的唯一性,任何人都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如實填寫或備案。
反之,若因需時按此通訊地址聯繫不上本人,也無應急聯繫方式可聯繫時,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一切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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