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負責人主要承擔以下責任:
1.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3.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4.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5.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8.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報告安全生產情況
9.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一、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礦山安全生產負總責。
二、主要負責人必須經有關部門的安全培訓和考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持有《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
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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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堅持 “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 “的方針。對全礦的安全生產工作統籌安排,制定相關的安全生產工作計劃,保證安全經費的投入。
五、全面掌握全礦的安全生產狀況。要牢固樹立 “安全第一 ”的思想,在安排、檢查、總結生產工作時,必須同時總結安全工作, 並建立相應的安全生產記錄。將計劃、佈置、檢查、總結、評比納入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