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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鐵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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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地鐵條例

第一條 爲了規範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安全,維護軌道交通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軌道交通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安全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市域快速軌道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設備、通信信號系統和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爲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定的相關設施。

第四條 軌道交通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配套建設、綜合開發、安全運營、規範服務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將發展軌道交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軌道交通工作協調機制,及時研究解決軌道交通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構建共建共治的軌道交通安全執行治理體系,倡導軌道交通等綠色出行方式。

軌道交通沿線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綜合開發、應急事件處置等相關工作。

第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市政和園林、城市管理、水利、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審計、國有資產監督管理、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軌道交通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具體負責軌道交通建設、運營以及相關的綜合開發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行政處罰。

供電、供水、排水、供熱、供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障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的需要。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軌道交通沿線的縣級人民政府安排相應的軌道交通建設發展專項資金,保障項目資本金和運營經費及時足額籌集。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政策支援和資金補貼。

吸引、鼓勵社會資金依法參與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愛護軌道交通設施,遵守軌道交通運營秩序,有權投訴、舉報違反軌道交通管理規定的行爲。

鼓勵和支援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參與軌道交通宣傳、服務和管理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