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基本農田丟荒多少年集體收回

心理 閱讀(2.91W)
基本農田丟荒多少年集體收回

基本農田荒廢兩年可收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禁止佔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爲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閒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