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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需要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般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當事人的子女,在出生一個月以後再申報戶口的,需要同時出具親子鑑定證明,當事人可以事先諮詢戶口申報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員,以對方的答覆爲準。
超過12個月以上的,由其父母向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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