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分析:草場糾紛應該找國土資源局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