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個月工資屬於獎勵性工資,年度考覈合格以上的人員在人社局批准審查後才能發放。
2、年度考覈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及因處分立案審查考覈不定等次人員不發放。
3、6月30日前已退休人員不發放。6月30日以後退休的人員必須發放。
4、全年病假超過半年或事假超三個月人員的不發放。
5、新招聘人員折半發放。
6、人才交流中心重新上崗人員折半發放。
7、離崗休息人員必須發放。
8、第十三個月工資將放入績效工資總量中,按有關規定發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