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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惡意欠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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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惡意欠薪立案標準

只有具備以下三個方面才構成惡意欠薪罪,因此,本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當事人基本上有支付勞動報酬的能力但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

2、

數額較大,對於數額較大的具體定義還未明確規定,一般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來看,涉及數額爲5000到10000的均可以被認定爲數額較大

3、

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就是經過政府機關干涉但依然不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