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關係證明
3、收入證明
4、政審證明
5、精神病史證明
6、房產證遺失證明
7、註冊登記地證明
8、傷殘證明
9、失業證明
10、夫妻關係證明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政策明確規定,該證明由民政部門出具。
關係證明——可以到派出所申請開具。派出所能夠根據戶籍登記情況進行準確查詢並提供。
收入證明——應到勞動合同所簽訂的單位,要求其提供收入證明。
政審證明——涉及到提供是否有刑事犯罪等歷史問題的證明,本人應到派出所申請出具,派出所會根據刑事犯罪記錄查詢情況並出具證明。
精神病史證明——涉及到單位招聘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包括個人精神病史、用工擔保等證明,社區居委會均無權利開具。
房產證遺失證明——只能到土房局開具
註冊登記地證明——工商經營場所登記註冊地證明,應由工商部門透過實地調查後出具,不應由社區居委會開具。
傷殘證明——可以到當時報警的派出所或市勞動局或醫院申請出具。居委會無能力出具人員傷殘責任認定證明。
失業證明——失業證只能到社保中心開具。居委會無法瞭解居民真實的就業情況,不能開具。
夫妻關係證明——可以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處會根據原始記錄出具證明,居委會沒有能力出具該證明。
民族成分變更證明——只有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纔可以開具該證明。
社區居委會可開具的證明種類:
常住居民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地址證明、老人健在證明、低保證明、家庭困難情況證明、退休金髮放證明、低保家庭收入證明、在家待業證明、社區民間調解證明、計生辦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