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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必須開的十大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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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必須開的十大證明

1、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2、關係證明

3、收入證明

4、政審證明

5、精神病史證明

6、房產證遺失證明

7、註冊登記地證明

8、傷殘證明

9、失業證明

10、夫妻關係證明

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政策明確規定,該證明由民政部門出具。

關係證明——可以到派出所申請開具。派出所能夠根據戶籍登記情況進行準確查詢並提供。

收入證明——應到勞動合同所簽訂的單位,要求其提供收入證明。

政審證明——涉及到提供是否有刑事犯罪等歷史問題的證明,本人應到派出所申請出具,派出所會根據刑事犯罪記錄查詢情況並出具證明。

精神病史證明——涉及到單位招聘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包括個人精神病史、用工擔保等證明,社區居委會均無權利開具。

房產證遺失證明——只能到土房局開具

註冊登記地證明——工商經營場所登記註冊地證明,應由工商部門透過實地調查後出具,不應由社區居委會開具。

傷殘證明——可以到當時報警的派出所或市勞動局或醫院申請出具。居委會無能力出具人員傷殘責任認定證明。

失業證明——失業證只能到社保中心開具。居委會無法瞭解居民真實的就業情況,不能開具。

夫妻關係證明——可以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處會根據原始記錄出具證明,居委會沒有能力出具該證明。

民族成分變更證明——只有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纔可以開具該證明。

社區居委會可開具的證明種類:

常住居民居住證明、房屋租賃地址證明、老人健在證明、低保證明、家庭困難情況證明、退休金髮放證明、低保家庭收入證明、在家待業證明、社區民間調解證明、計生辦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