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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權利決定妻子生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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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有權利決定妻子生孩子嗎

我認爲生育權的主體應該是夫妻雙方,應把二者看作一個整體,而不能分割開來,所作的決定都應是雙方統一意見的體現。因爲在生育權問題上夫妻之間享有平等的權利。從理論上說,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爲,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既然生育行爲需要男女的合意與共同參與,那麼女性享有生育權,男性也自然應享有,而且與女性的生育權並不對立

二者是相互統一的。若對方不配合,則不能強行主張權利,不可以因爲想要孩子而強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墮胎。相反,妻子也不應該因爲個人意願而擅自作主墮胎。胎兒的形成是夫妻共同的結果,從受精卵形成,到胎兒出生的整個過程,夫妻雙方都一直享有生育權,它是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無論是要生育還是墮胎,一方都應在徵得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決定。否則,妻子在未經丈夫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去醫院流產,其行爲則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權。

作爲生孩子是雙方之間互相協商的結果,丈夫。實際上是沒有權利,在妻子不同意的情況下決定妻子是否生孩子。因爲不管怎麼說,孩子生出來以後,將來的撫養培訓教育都是很重要的,如果數據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那麼將來這個孩子撫養教育成人是非常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