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人員的內地配偶及其偕行的未滿18週歲的子女,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家庭團聚的
(二)香港、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所生的中國籍子女,並且在其出生時,其父母雙方或一方已依法取得香港或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
(三)未滿18週歲(含生日當天),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父母的
(四)18週歲以上、未滿60週歲,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且在香港或者澳門無子女的父母均60週歲以上,需要其前往照料的
(五)60週歲以上且在內地無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18週歲以上子女的
(六)特殊情況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